烟台查获百余件LV商标侵权商品 多为女士手包和钱包
日前,烟台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平交易局依法查获一起涉嫌侵权“LV”商标案,某商场出售的50个女式手提包以及79个钱包经鉴定为侵权商品,被依法强制扣押。
近日,烟台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平交易局接到LV公司举报,称芝罘区某商场多家店铺销售带有其公司LV商标的侵权女式手提包及女式钱包。为此,LV公司特委托上海某代理公司前往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递交投诉材料并协助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事实情况。
收到投诉材料后,公平交易局立即抽调局内精干力量协同举报人员赶赴现场分头调查,最终在该商场发现两家店铺销售有假冒的侵权LV商标的商品,共计女式手提包50个、钱包79个,在经过相关专业鉴定后,证明确为侵权商品。执法人员依法向这两家店铺下发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对以上违法商品依法采取了强制扣押措施,并开具了财务清单。
当日,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立案,并告知当事人到局里接受询问,调查情况。翌日,当事人来到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平交易局办公室,执法人员依法询问了当事人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并同时调取了当事人身份信息及违法事实相关的各项证据。后执法人员按照法定程序经过局里相关部门和领导的审批,向当事人下发了“行政处罚建议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经过有效的陈述申辩期后,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针对这一案件,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平交易局于科长告诉记者:“国家历来重视对商标的使用和保护,并颁布专门的《商标法》对市场经济秩序中商标的管理和使用加以限制,在现实的市场经营中,假冒伪劣商品往往是商标侵权的主要表现,为此,《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另外,针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处罚问题上,也是相当严厉的。于科长表示,对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法》在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市场监管局的执法人员提醒广大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严守进货渠道,拒绝假冒伪劣和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商品进入货架,流入市场,对于广大消费者日常生活中遇到的侵权商品,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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