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烟台万嘉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烟台万嘉酒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16)粤0111民初8452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烟台万嘉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判决: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烟台万嘉酒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第70855号“ ”、第3244778号“ ”、第3244779号“ ”、 第8136217号“ ”、第12177356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烟台万嘉酒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40000元(含维权合理费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即视为判决生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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